長者住宿暫託服務
申請資格
專為符合下列條件之長者提供服務﹕
- 年齡達60歲或以上﹔
- 確實需要住宿暫託照顧服務﹐讓長期照顧長者的家人或親屬能得到短暫休息的機會﹔
- 體格及精神上適合群體生活﹔
- 無傳染病﹔
- 健康及自我照顧能力符合提供暫託服務院舍的入住要求﹔以及
- 住宿暫託期滿後﹐家人必須接回長者照顧。
服務期限
由於此類服務提供短暫住宿照顧,因此每位長者需於該次申請日開始計算,之前十二個月內最多可累積六個星期(即四十二天)的暫住期,可分期多次使用。 每次入住不可少於一天,但亦不可超過六個星期。最早可在需要入住前六個月提出申請。
申請手續
長者住宿暫託服務必須由社工轉介,長者或其家人可聯絡個案服務單位(如家庭服務中心/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醫務社會服務部)或長者服務單位(長者地區中心、長者鄰舍中心、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家務助理隊、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以尋求協助。
倘若長者於非辦公時間內(即星期一至星期六下午5時至翌日上午9時,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上午9時至翌日上午9時)有迫切短暫住宿照顧服務需要,長者、其家人或其照顧者可直接聯絡提供指定暫託宿位服務的「改善買位計劃」下的私營安老院以作安排;如有需要,有關長者會於入宿後轉交至有關服務單位的社工跟進。
服務收費
護理安老宿位: 每日$62
合約安老院舍宿位: 每日$62
護養院宿位: 每日$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