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緊急住宿服務
申請資格
年齡達65歲或以上*的長者須符合入住安老院舍/護養院的基本要求,下述第(6)與(7)項的條件,以及第(1)至(5)項中至少一項條件,方可獲接納入住緊急宿位﹕
- 無家可歸而未能即時返家與家人重聚﹔或
- 由於任何原因而被/將被逐出現住的居所﹔或
- 在醫院接受治療後已可出院的長者,但不能即時回家自我照顧或沒有合適的護老者﹔或
- 由於長者在原居所與同住的人士出現相處問題及體弱,須即時遷出/遷移以避免生命受到威脅(如虐老個案),因此需要即時緊急宿位﹔或
- 護老者由於住院或入獄等無法預見的危急情況而不能提供照顧,或長者健康狀況突然轉壞而其護老者或社區支援服務不能應付,以致長者繼續逗留在原居住所會危害其健康﹔及
- 證實無傳染病﹔及
- 精神狀況適合群體生活,並沒有持續的暴力傾向﹑自毀/自殘或滋擾行為。
* 年齡介乎60至64歲之間的人士,如證實確有需要入住院舍,亦可提出申請。
服務期限
緊急宿位並非長期照顧服務宿位。除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而轉介社工又能提供充份理據及可行的離院計劃,緊急宿位入住時間不可以超逾三個月。
申請手續
緊急住宿服務必須由社工轉介,長者或其家人可聯絡個案服務單位(如家庭服務中心/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醫務社會服務部)或長者服務單位,以尋求協助。
服務收費
為提供足夠時間予長者於有需要時作財務上的安排,入住緊急宿位的長者可獲豁免首三個月的住院費用。如該長者於三個月後仍繼續使用該緊急宿位,則須於第四個月開始按月繳付所住院舍類別之標準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