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紧急住宿服务
申请资格
年龄达65岁或以上*的长者须符合入住安老院舍/护养院的基本要求,下述第(6)与(7)项的条件,以及第(1)至(5)项中至少一项条件,方可获接纳入住紧急宿位:
- 无家可归而未能即时返家与家人重聚;或
- 由于任何原因而被/将被逐出现住的居所;或
- 在医院接受治疗后已可出院的长者,但不能即时回家自我照顾或没有合适的护老者;或
- 由于长者在原居所与同住的人士出现相处问题及体弱,须即时迁出/迁移以避免生命受到威胁(如虐老个案),因此需要即时紧急宿位;或
- 护老者由于住院或入狱等无法预见的危急情况而不能提供照顾,或长者健康状况突然转坏而其护老者或社区支援服务不能应付,以致长者继续逗留在原居住所会危害其健康;及
- 证实无传染病;及
- 精神状况适合群体生活,并没有持续的暴力倾向、自毁/自残或滋扰行为。
* 年龄介乎60至64岁之间的人士,如证实确有需要入住院舍,亦可提出申请。
服务期限
紧急宿位并非长期照顾服务宿位。除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而转介社工又能提供充份理据及可行的离院计划,紧急宿位入住时间不可以超逾三个月。
申请手续
紧急住宿服务必须由社工转介,长者或其家人可联络个案服务单位(如家庭服务中心/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医务社会服务部)或长者服务单位,以寻求协助。
服务收费
为提供足够时间予长者于有需要时作财务上的安排,入住紧急宿位的长者可获豁免首三个月的住院费用。如该长者于三个月后仍继续使用该紧急宿位,则须于第四个月开始按月缴付所住院舍类别之标准月费。